湖南法治報端(通訊員 彭鈺琰)合同說好的按照1000元一公斤收購,等到種出來時,收購價竟打“骨折”成104元一公斤了。種植戶老廖咽不下這口氣,將某農業(yè)科技公司起訴至株洲市淥口區(qū)人民法院
【基本案情】
2024年6月28日,老廖與被告某農業(yè)科技公司簽訂購銷合同書,雙方達成合意:由老廖在被告公司處購買菌包200個,共計12800元,公司再向老廖贈送250個菌包,共計450個菌包,由老廖負責種植菌包,菌包成熟后,由被告方按照約定以1000元/公斤的價格收購成品靈芝。期間老廖均按照合同要求培育菌包,并依要求購買價值2380元的營養(yǎng)液用于種植靈芝。合同同時規(guī)定,任何一方違約,違約方應向守約方支付合同金額的20%違約金。種植完畢后,老廖提供的成品靈芝產量為19公斤,但被告公司未按合同約定以1000元/公斤的價格收購靈芝,并表明只能找商家以104元/公斤的價格收購成品靈芝,老廖遂拒絕。直至今日,被告公司仍未按照合同要求支付老廖靈芝款19000元以及違約金3800元,共計22800元。
【法院調解】
經(jīng)法院審理查明,老廖與某農業(yè)公司簽訂的合同僅約定老廖需要購買該公司靈芝生長液,公司應當給付技術指導,以及靈芝的收購價格,對于靈芝的回收標準僅籠統(tǒng)概括“符合國家收購標準”,對其大小及狀態(tài)也僅提出“實體達12公分以上,菌體無破損”的要求。而老廖提供的證據(jù)可以看出其種植的靈芝大致符合合同約定的標準。
法院認為,該案的合同性質具有合作關系,根據(jù)協(xié)議書的約定,原告老廖在被告公司處購買靈芝菌種,被告負有指導培訓并對生長后達到統(tǒng)貨標準的靈芝收購的義務。原告按照合同約定履行了自身義務,向被告支付了菌種技術費、輔料費等費用,購買了規(guī)定的生長液,在出菌后也及時告知被告公司且依據(jù)合同約定將靈芝送至被告處。然原告對靈芝的種植經(jīng)驗不足,對靈芝的收購標準沒有清晰的認知,在合同約定時并未明確收購標準。而被告作為專門經(jīng)營農業(yè)產品的公司,應當對種植戶進行引導、幫助其種植、回購,但被告未提供證據(jù)證明其隨時掌握和了解種植戶的動態(tài),也無法證明原告提供的靈芝不符合國家標準。
綜上,原、被告雙方均具有一定過錯。法官綜合全案初步認定雙方責任承擔后,認為該案更適合調解,遂向雙方結合全案事實及責任承擔進行釋法說理。最終原、被告雙方達成一致,由被告某公司當場微信支付原告老廖15000元后,原告老廖放棄其他訴訟請求。
【法官說法】
近日,許多農業(yè)發(fā)展科技公司向農戶推薦自身菌種以種植、收購,而里面騙局甚多,“假種子”“假收購”等現(xiàn)象層出不窮。絕大多數(shù)農戶對定向種植和養(yǎng)殖沒有經(jīng)驗,對法律知識掌握較少,對于合同內容約定不利或不明沒有清晰的認知,導致辛苦勞作之后的結果離期望相差甚遠,甚至血本無歸。法官提醒,種植方應謹慎選擇合作方,盡量選擇具備農資生產經(jīng)營資質的企業(yè)。同時注意簽訂書面合同,明確合作方式、種植要求以及回收價格、回收標準等?;厥展疽矐獔猿终\信經(jīng)營,按照合同約定提供服務,當履約困難時,應積極主動控制損失,推動合同繼續(xù)履行,實現(xiàn)雙方共贏。
責編:劉惠明
一審:曾金春
二審:伏志勇
三審:萬朝暉
來源:湖南法治報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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